申请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1.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尽管委托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2.申请的受理
局受理处或各局申请处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
3.申请费的缴纳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局收费处或局申请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缴付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号,缴纳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汇款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费用不得寄到局受理处。
4.申请费缴纳的时间
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缴纳申请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因为缴纳申请费需要写明相应的申请号,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迟不得**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
5.审批程序
依据法,发明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6.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和收到局发出的发明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7.答复的各种通知书
(1)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后果是一样的。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答复可以表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按照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不同意审查员意见的,应陈述意见及理由。
(2)属于格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实质性缺陷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存在或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申辩和陈述意见。
(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不得**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申请的修改不得**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修改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4)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如提交补正书或意见陈述书。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手续方面的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书,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意见,进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
8.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未办理规定手续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局请求恢复权利,并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缴纳恢复费,同时补办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补办手续及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
9.办理权登记手续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发出授权和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接到授权和办理登记手续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在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费用的,局将授予权,颁发证书,在登记簿上记录,并在公报上公告,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权的权利。
10.办理登记手续应缴纳的费用
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包括公告印刷费用)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印花税,发明申请授权时,间距申请日**过两年的,还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授权当年按照办理登记手续中指明的年度缴纳相应费用。
11.权的维持
申请被授予权后,权人应于每一年度期满**个月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过规定的缴费时间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权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12.权的终止
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
(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2)未缴费终止: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纳年费及滞纳金后,申请人仍未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13.权的无效
申请自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权的授予不符合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权无效。请求宣告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写明请求宣告无效的名称、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上必要的证据。对的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任何一方如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局在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予以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