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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办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需要准备的材料和条件
*信息系统集成管理办法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秘密安全,根据《*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集成),是指*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三条 *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条 从事*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集成业务。
*五条 *集成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集成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七条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专门机构承担管理日常工作。
*八条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审查库,组织开展入库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
*九条 实施*集成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章 等级与条件
*十条 *集成资质分为**和乙级两个等级。
**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集成业务。
*十一条 *集成包括总体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集成业务。取得总体集成业务种类许可的,除从事系统集成业务外,还可从事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和所承建系统的运行维护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集成业务。承接*系统咨询、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咨询、监理业务的其他*集成业务。
*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从事*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二)保密制度完善;
(三)从事*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终不得超过20%。
在挂牌的企业申请以及资质有效期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总股本的30%;
(二)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期间及资质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不得接触、知悉秘密信息。
*十六条 申请单位申请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集成资质,应当符合*集成资质具体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