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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企业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如何申报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5-09   浏览数:97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发货地址:山东省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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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1500.00 元/项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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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企业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如何申报条件是什么?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 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 中心管理工作,依据《*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 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参照国家、省 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 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 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 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三条 鼓励企业围绕主营业务转型升级需要,适应产业和科技发 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完善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建立高端人才引进 机制、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众创模式,有效整合企业内 外部创新链,构建跨界融合、开放共享的人才集聚平台。



    *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 级企业技术中心) 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市 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二章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我市注册并经营满两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报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 5000 万元,且不得出现亏损。



    (三)企业有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 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合理,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在我市示范作用**。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 300 万元;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30 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场地,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300 万元; 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技术开发, 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在申请受理截止日,不得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自愿向各 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 书、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上报的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 荐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材料



    进行初审,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材料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评审结果、企 业信用信息等进行综合审查, 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择优确认济 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下发认定文件,并统一授牌。



    *九条 同一企业(集团) 内,相同主营业务领域的分公司(子公 司) 不得重复申报。主营业务领域明显不同且是独立法人的可申报,但 认定后不再享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三章 鼓励政策



    *十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济南市促进先进 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19〕1 号) 及 其他有关政策予以支持。鼓励各区县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十一条 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相关研发任 务, 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章 运行评价



    *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 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出具 审核意见,并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评 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十四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70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70 分(不含 70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 60 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撤销 其认定资格; 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属区县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五章 监督管理



    *十五条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 重大调整的, 由所属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三)提供材料和数据;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或注销;



    (八)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将考核结果和调整与撤销情况,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十八条 对已撤销资格的企业自撤销年度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再次申报的企业如获认定,不再享受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六章 附则



    *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十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推动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十一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及相关说明一并废止。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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