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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干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 [2018)99号) *一条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干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6号) *一条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干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干进一步完善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3号) *一条规定: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六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