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中继续审查内容及通知书,山东省法中针对审查意见的答复
继续审查
(1)继续审查内容及通知书
在继续审查(包括复审后的审查)中,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进行补充检索。答复一通之后的历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二个月。
(2)会晤 举行会晤的条件是:
审查员已发出**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 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会晤应当在*的地点进行。
参加会晤的人员:
① 申请人委托了代理机构的,会晤必须有代理人参加。
② 申请人没有委托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参加会晤;共有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 当参加会晤。
③ 必要时,发明人受申请人的*或委托,可以同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或者在申请人未委托 代理机构的情况下受申请人的委托代表申请人参加会晤。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等的总数,一般不得**过两名。
(3)电话讨论
审查员可以与申请人就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电话讨论,但电话讨论仅适用于解决次要的 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所涉及的问题。
针对审查意见的答复
① 答复的形式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
正书)。
② 答复的方式: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
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③ 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
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委托了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
定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