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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申请代理人执业,山东省代理机构的成立条件
申请代理人执业
(1)条件
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 取得代理师;
③ 在代理机构实习满 1 年,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 3 年以上审查经历的人员除外;
④ 在代理机构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⑤ 能专职从事代理业务。符合前款所列全部条件之日为执业之日。
(2)执业备案 代理师**执业的,应当自执业之日起 30 日内向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管理工作的部门进行执业备案。12、代理师执业纪律及职责
① 代理师应当根据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② 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
③ 代理机构和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申请已经公布 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④ 代理机构和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或者请求宣告权无效。
⑤ 代理师从代理机构离职的,应当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
代理机构的成立条件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理机构名称;
② 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③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④ 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