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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著作权作品的分类,山东省计算机软件作为知识产品的条件
著作权作品的分类
文学作品: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
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计算机软件作为知识产品的条件:
原创性; 可感知性; 可再现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其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 另外的几种特殊情况
合作开发。 一般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委托开发。 如无协议,其著作权属于受委
托者;指合开发。 著作权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属于接受任务单位;
职务开发。 著作权属于该单位; 非职务开发。一般属于开发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