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发展方向,涵盖战略新兴产业、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和工业“四基”等领域,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总体工作部署及全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重点,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三)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管理规范,发展目标明确,市场布局合理,资产负债率70%,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四)成长性指标:企业上年度营收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25%;企业上年度营收在2000万至1亿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20%;上年度营收在1亿至4亿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15%;上年度营收在4亿以上,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10%。
(五)创新能力指标:企业上年度营收在1亿元及以上的,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R&D)应持续达到2.5%;收入1亿元以下的,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需持续达到5%。同时,企业至少拥有发明授权2件,或取得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件,或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六)企业信用指标:由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的综用评分,分值不75分。
申报*角兽企业,除满足瞪羚企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不**过10年,近两年内后一轮估值大于10亿美元,企业信用评分分值大于85分。
监督管理
(一)对获得正式认定的瞪羚、*角兽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到期后企业可申请复审,需达到的条件、提供的材料及认定程序与当年度企业评审要求相同,评审达标的继续保留瞪羚、*角兽企业资格。
(二)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和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企业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被认定的企业移出培育库、收回获得的扶持资金并计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