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条件及程序
*八条 院士工作站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由承建单位提交相应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承建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承建单位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3.承建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并签署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共同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相关事项;
4.承建单位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后续**;
5.合作院士年龄原则上不**过80周岁(以承建单位提交备案申请时间为准),符合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过1个、退休院士不**过3个的相关要求;
6.合作协议应包括双方合作目标、权利与义务、详细合作计划以及为院士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合作协议中明确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7.备案材料主要包含院士及其团队基本信息、合作内容与工作计划等材料,海外学术机构院士或外籍院士需提供出入境、院士(含翻译认证材料)等明材料,双方合作协议,其他相关材料等。
*九条 备案程序:
1.承建单位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系统”填报并提交备案材料;
2.各设区市的科技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
3.省科技厅对受理的院士工作站备案材料进行复审;
4.省科技厅原则上每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备案名单。
运行管理
*十条 结合院士工作站年度绩效评价,承建单位每年12月底对院士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提交工作报告,经属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备案满3年的院士工作站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方式包括网上自评申报、评审、实地考察等,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的比例原则上不**过参评总数的30%。
*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院士工作站进行动态管理。
1.院士工作站的承建单位于协议期满前3个月提交续签的协议文本,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继续保留。未按时提交续签协议的,于协议期满之日起院士工作站自动取消备案;
2.院士工作站因承建单位合并、重组等原因需要变更的,承建单位和院士应共同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3.因承建单位、院士及其团队等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客观上造成工作站建设任务不能继续实施的,承建单位和院士应共同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取消院士工作站备案。合作院士因故放弃院士称号、被撤销院士称号以及去世的,自动取消院士工作站备案;
4.院士工作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可按程序予以撤销备案:
(1)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年度评价报告或年度评价无实质性合作内容且限期整改(一般整改期3个月)效果不明显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综合绩效评价或综合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
(3)承建单位在申报、评审或考核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科研失信等行为的;
(4)承建单位采用故意重复申报、串通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备案资格的;
(5)其他应当被撤销备案的情形。
*十三条 省科技厅定期对被撤销备案的院士工作站进行公告。被撤销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停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承建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