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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认定程序
项目主管部门指导本部门或本地区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者填报申报材料,审核后推荐提交省。省按照项目管理渠道分别受理申请材料。
项目评审与立项
(一)省科技厅自主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论证、综合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
(二)项目评审从科技项目库中随机确定,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所有参评项目的评审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三)根据评审,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四)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邀请有关、代表等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结论并下达立项文件。(五)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六)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七)对于突发、紧急或省重大战略部署的重大科技项目,省科技厅可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八)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结果和项目立项过程中的异议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