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发展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2亿元(其中企业不1亿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0%。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800万元。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800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可放宽至不500万元。 (六)企业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2年以上。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2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系统”提交申请报告。 *八条 母公司已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再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其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子公司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 *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审,结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按程序研究提出拟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过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等领域的企业。
已列入济南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本次暂不受理。